华侨大学体育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31 点击量:

华侨大学体育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政策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以《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1〕19号)为依据,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过程,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采用赋分制,按照分数排名进行奖学金评选。所有参与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的研究生须符合《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在科研成果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学业奖学金评选过程中,研二和研三两个年级分别评选。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国家和学校下达。其中,研究生一年级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选。

第五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80%及以上,课程成绩合格且当学年无补考记录;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四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2.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所评选学年内取得(学年时间界定为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发表高水平论文(硕士研究生在学校二类B及以上期刊)的学年时间可放宽为9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发表学术论文以实际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用稿通知无效);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申请者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成果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者须在CN号期刊(收录于知网、万方或维普三大数据库中)或SCI、EI、SSCI、A&H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者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或在二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在体育类国际性学术会议、体育类国家二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中投稿论文并被录用,论文录用形式为口头报告(含大会报告或专题报告)、墙报交流;

注:①体育类国际性学术会议由国际性权威体育学术组织举办,范畴划分认定权由学院所有;

②体育类全国一级学术会议为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主办的“全国体育科学大会”;

③体育类全国二级学术会议为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所属的分会主办的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

一、二年级申请者需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优异表现,积极参加本学科学术交流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科研潜力突出。

(2)专利成果(体育类相关)

获得授权的专利成果一项及以上,且本人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本人为第二申请人;如获得授权的专利成果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须本人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3)体育竞赛成绩

参加由学院认可主办单位主办的国家级或省级体育竞赛,并取得国家级前6名或省级前2名的成绩(参赛人数需≥6人)。

注:①如参赛级别无法确定时,由学院运动竞赛训练中心提出并交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确定;

②需提供获奖证书、比赛秩序册等材料;

③认可主办单位:各级奥委会、体育局(只认可锦标赛)、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体育协会(只认可锦标赛)、各大学生单项体育协会。

(4)科创竞赛成绩

代表华侨大学或体育学院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的挑战杯、互联网+等科创类竞赛,并取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成绩,需提供获奖证书。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评选名额由学校下达。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学业一、二等奖学金评选,只参与普通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七条 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人,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年级5000元/人,二、三年级4000元/人。

第八条 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70%及以上,且课程成绩合格;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四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2.学术及科研要求与国家奖学金相同,或在体育竞赛类获得权威机构主办的体育竞赛国家级前8名或省级前3名及以上(以教育部门认定的体育竞赛名录为准),或在科创竞赛类取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成绩。

第九条 参评二等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60%及以上,且课程成绩合格;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四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2.学术及科研要求与国家奖学金相同,或在体育竞赛类获得权威机构主办的体育竞赛省级前8名及以上(以教育部门认定的体育竞赛名录为准),或在科创竞赛类取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成绩。

第十条 参评普通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2.一年级研究生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申请。

第四章 评分办法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50分)赋分算法如下:

1.赋分公式:学业成绩赋分=本学年全部课程平均分×0.5。

2.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课程不纳入评分范围。

3.学业成绩赋分仅适用于研究生二年级评奖评优过程。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赋分算法如下:

1.在学校社科处公布的《华侨大学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中的刊物中(不含增刊)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体育相关文章和学术论文,且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侨大学或华侨大学体育学院,特刊100分,一类A 80分,一类B 70分,二类A 60分,二类B 50分,三类A 20分,三类B 10分,三类B以下具有公开CN刊号的刊物国家级期刊赋5分,省级期刊赋2分(鼓励学生发表高质量期刊论文,三类B以下(不含三类B)刊物论文累计2篇封顶)。增刊赋1分。第二作者赋分=第一作者×0.1(因考虑到研二学生在研一阶段课程较多,若有公开发表学术文章,视为科研潜力突出,可在同等级别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赋分,例如在3B期刊中发表论文,自动升档至3A级别,提高一档赋分仅用于国奖评选过程)。

2.参与国家级课题、省级课题、市厅级课题、校级课题的研究生(提供立项书)分别赋分5分、3分、1分、0.5分,横向课题赋0.5分,课题成果不重复使用。

3.获得授权的体育类相关专利成果,且本人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本人为第二申请人,每项赋10分;如获得授权的专利成果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须本人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4.投稿专业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中稿并参加会议,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作报告赋5分/次,墙报展示3分/次。此部分累计赋分次数不超过四次,且同一篇论文,投稿不同学术会议,按最高赋分项计分,且不可累计。

第十三条 竞赛成果科研成果赋分算法如下:

1.专业竞赛

(1)代表华侨大学或体育学院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厅级和校级专业竞赛,获得国家级及以上竞赛前三名,赋60分,四至六名赋50分,七、八名赋40分;省级竞赛前三名赋30、20、15分,四至六名赋12分,七、八名赋8分;市厅级竞赛第一名赋5分,二、三名赋3分;校级体育类竞赛第一名赋2分,非体育类竞赛(科创类竞赛单独赋分)第一名赋3分,第二名赋2分,第三名赋1分。没名次只有等级的竞赛成绩(如一等奖),若能证明具体名次,则按具体名次赋分,否则每次赋1分,且最高累计3分。

(2)竞赛项目范围:以最近一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为主。不在此列但由学校或学院指派参赛,赋分减半。

(3)团体项目赋分=个人项目×0.6,积分赛总名次不纳入赋分范围;同一赛事若设分区赛、分级赛,只按最高赋分方式计一次成绩;非集体项目,同一赛事,一人只认定一个最高成绩。

(4)赛事奖励为等奖赛时,需提供主办方盖章的名次证明,按实际名次予以赋分。

(5)作为教练、助理教练,赋分减半,姓名需在秩序册中体现。

(6)主办单位和成绩证书盖章单位不一致者按降一级处理。

(7)认可主办单位同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点体育竞赛成绩划定认可单位范围;邀请赛、分站赛和其他商业赛事不在赋分范围内。

2.科创竞赛

(1)代表华侨大学或体育学院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厅级和校级的挑战杯、互联网+等科创类竞赛,获得国家级及以上竞赛前三名,赋60分,四至六名赋50分,七、八名赋40分;省级竞赛前三名赋30、20、15分,四至六名赋12分,七、八名赋8分;市厅级竞赛第一名赋8分,二、三名赋6分;校级竞赛第一名赋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一等奖(金奖)按第三名赋分,二等奖(银奖)按第六名赋分,三等奖(铜奖)按第八名赋分,若能证明具体名次则按具体名次赋分。

(2)竞赛获奖者2人以上,按照团队项目赋分,项目赋分=个人项目×0.8,积分赛总名次不纳入赋分范围。

(3)赛事奖励为等奖赛时,需提供主办方盖章的名次证明,按实际名次予以赋分。

3.鼓励研究生代表华侨大学参加认可主办单位举办的各类赛事,积分不设上限。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和校园、社会服务赋分算法如下:

1.社会实践

获得学校团委社会实践项目立项,一般项目赋1.5分,重点项目赋3分;以优秀评级结项的,一般项目赋2.5分,重点项目赋4分。院级社会实践立项赋1分。立项与结项评级不重复计算。

2.校园、社会服务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赋10分,省级荣誉称号赋5分,市、区级荣誉称号分别赋3分、2分,校级荣誉称号赋1分。(上学年的奖学金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评选不参与此项赋分,认可盖章单位:校级:华侨大学、华侨大学学生处、华侨大学团委、华侨大学研究生院;市、区级:市、区政府、市、区教育局、市、区团委、市区公安局;省级和国家级:各政府部门。)

(2)担任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及以上职务满一年,赋5分,主席团工作部门正、副职赋3分;担任院级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职务满一年,主席团成员赋4分,主席团工作部门负责人正、副职赋2.5分;担任党支部书记(若党支部书记为教职工,则学生任党支部副书记赋分等同于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建办主任职务满一年赋3.5分,党支部委员、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学生党建办副主任赋2分,班级其他班委或团支委、学生党建办其他成员赋1.5分;担任楼栋自律会主任、自律会副主任职务满一年分别赋2分、1.5分。

(3)以个人或团队成员代表华侨大学或体育学院被外派至校外合作单位担任服务工作(不少于一周,实习除外),领导、导师等个人外派研究生不予赋分。个人或团队外派证明材料必须由责任领导签字、带队老师签字、学院盖章,被服务单位必须出具邀请函和感谢信或服务工作评价类材料并签字盖章,须三类材料齐全,评价良好及优秀的赋2分/次(外派实习类项目和商业性项目不予赋分);

(4)参与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赛事活动的志愿者工作,评价良好或优秀的赋1分/次,若赛事活动无志愿者证书,证明材料(需活动相关老师和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需在赛事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提交至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逾期将不予承认。若有志愿者证书,可在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时提交,同时提供志愿者证书和优秀志愿者证书的赋1.5分。

(5)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提供证明材料,可酌情赋1-5分。

3.分数可累积,总分不超过15分。

第五章 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五条 参评校优秀学生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含普通学业奖)。

2.当学年评奖评优综合分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0%。

3.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参评校优秀学生干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学院党支部(副)书记、班长、团支书、研究生会部门正职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

2.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知识扎实。学生当学年评奖评优综合分排名在全班前30%,境外生排名在全班前50%(若学生干部当学年工作成绩十分突出,可酌情考虑)。

3.工作积极负责,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全局观念,能密切联系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4.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从由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的学生中产生,且成绩优良率不能低于75%;优秀学生必须从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且成绩优良率不能低于75%。

第十七条 经过筛选后的候选人由全体研究生和学院评议小组民主投票产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研究生每人1票,评议小组每人2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选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宁缺毋滥。各项奖学金审批前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如有在本学年中出现打架斗殴、考试作弊等现象,出现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过程中被通报批评、消极怠工、中途辞职等现象,出现评议小组认为存在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影响较为恶劣的现象,视情节严重性,经评议小组评议后给予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华侨大学体育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